1 产品应由制造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。
每件出厂的产品均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。 6 GB 1179-83 用户要求时,制造厂应提供按规定的试验数据。
2 产品按规定进行检验。
2.1 绞前取样:应从任意一批绞线所用的圆铝线和镀锌钢丝中,在不少于10%的根数上载取,每项试验用试样,应从所选取的每根试样上载取。
2.2 绞后取样:试样应从任一批中按绞线根数选取约10%。每一项的试件应从所选取的每根试样上载取。 注:测定镀锌钢丝伸长1%应力的试样,在中心的钢丝上载取。
2.3 如用户提出要求有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试验时,按第2.2条取样。除非双方另有协议,试验应在制造厂进行。
2.4 如第一次试验有不合格时,应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就不合格的项目进行第二次试验。如仍不合格时,应逐件检查。